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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三中院公布四大典型毒品案件
来源:人民法院报发布时间:2012年06月26日作者:

     在“6·26国际禁毒日”来临之际,为打击毒品犯罪,6月25日,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了近年来该院审理的四大典型毒品案件。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庭长孙忠波表示,这四件毒品犯罪案件是2008年以来该院审理的较有影响的毒品犯罪案。当前毒品犯罪案件数量上升,新型毒品种类日趋增多,犯罪主体越来越复杂,80后参与犯罪占主体,女性参与毒品犯罪比例逐渐升高,犯罪形式呈现集团化、专业化趋势等等。该院及辖区法院刑事审判庭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始终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毒品案件从严惩处,有力的打击毒品犯罪,维护社会秩序。

 

聘请化学专家制毒150公斤


  案情回放:2008年底,重庆市渝中区人吴雅、余正忠(另案处理)、陈冬、苏怀志(某公司副总)等人共谋用麻黄素制造甲基苯丙胺。经苟志勇(另案处理)介绍,陈冬、王杰在吴雅的安排下专程到广东省东莞市,找到高分子化学专业毕业的大学生霍飞(女)、吴忠东,邀约他们到重庆试制毒品。2009年初,霍飞在吴雅的安排下在绰号“王木匠”的制毒人员处学到了制造甲基苯丙胺的技术,并与吴忠东、王杰等人成功制造出140克甲基苯丙胺。为大量制造、贩卖毒品,吴雅又纠集王杰、陈云朋等人参与制造、贩卖甲基苯丙胺,并以其朋友熊某的名义购买了一辆江铃牌蓝色厢式货车,将其改装成流动制毒车。

  2009年3月至4月,吴雅等人多次使用流动制毒车在重庆市九龙坡区、巴南区等地制造出35642克含甲基苯丙胺的毒品,贩卖后获取了巨额非法利益。同年4月18日,吴雅等人到成都购买制毒原材料时被警方抓获。吴雅被捕后,王杰、吴忠东等人利用吴雅被捕前剩下的材料,使用流动制毒车继续组织制造毒品。2009年初至同年6月,吴雅制毒团伙共制造、贩卖毒品148324克。吴雅被捕后,未供述该集团制造、贩卖毒品的事实,该犯罪集团成员继续制造、贩卖毒品11002.66克。

  判决结果:2012年4月19日,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公开宣判,以贩卖、制造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吴雅、王杰、苏怀志、陈冬四人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贩卖、制造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吴忠东、霍飞、陈云朋三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5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至无期徒刑不等的刑罚。

 

80后男子贩卖毒品900余克


  案情回放:2010年4月,1981年出生的重庆市江津区人陈焱林邀约1987年出生的冯鹏为其贩卖毒品,两人一拍即合。由陈焱林出资购买冰毒、麻古,安排冯鹏保管、分装、贩卖毒品。陈焱林出资以冯鹏的名义在重庆市南岸区租下一出租房,提供给冯鹏居住,并以此作为存放毒品和毒品交易的据点。

  2010年11月期间,陈焱林、冯鹏先后共向蒋仁明和黄小梅(另案处理)等人贩卖了冰毒155.53克、麻古96粒(9.06克),获得赃款人民币41350元。民警从陈焱林、冯鹏的租住房和二人随身携带的包内查获冰毒712.5克、麻古202粒(18.1克)。其中,谢刚为了贩卖毒品,委托蒋仁明在陈焱林、冯鹏处购得冰毒23.37克、麻古96粒(9.06克);孙朝文委托蒋仁明在陈焱林、冯鹏处购得冰毒47.53克、麻古226粒(23.12克);蒋仁明加价转卖给谢刚、孙朝文后,获取利润1350元。另查获蒋仁明自己向陈焱林、冯鹏购买的冰毒9.63克和蒋仁明从他处购买的冰毒6.65克、麻古1.06克。

  判决结果:2011年12月9日,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被告人陈焱林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被告人冯鹏、蒋仁明、谢刚犯贩卖毒品罪,分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十五年、十一年;以被告人孙朝文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

 

“毒鸳鸯”以贩养吸


  案情回放:重庆市涪陵区人李罡与桂婷婷系夫妻关系,二人均无业。2011年11月两人因吸食毒品,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十五日。徐柏多乐系重庆市涪陵区某人寿保险公司一名职工,2009年4月曾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徐柏多乐平时与李罡关系不错。

  2010年6月至11月期间,李罡多次到重庆市主城区购买“冰毒”(甲基苯丙胺类毒品)和“麻古”(含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的混合毒品)回涪陵区贩卖,也曾邀约徐柏多乐一同前往重庆市主城区,为其购买毒品提供开车等帮助。在此期间,李罡先后多次向徐柏多乐、姜华、余东、文杰贩卖冰毒共计51.1克,麻古170粒。其中,在李罡的安排下,桂婷婷直接参与贩卖冰毒13克,麻古150粒;其朋友徐柏多乐直接参与贩卖冰毒7.6克,麻古20粒(1.9克)。

  2010年8月的一天,李罡、桂婷婷在原租住的房间内,由李罡提供冰毒、麻古和吸毒工具,共同容留徐柏多乐、姜华、余东、蒋飞吸食。

  判决结果:2011年5月5日,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被告人李罡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3000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妻桂婷婷以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1万元;以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2万元;被告人徐柏多乐以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万元。

 

避孕套藏毒置于体内


  案情回放:2011年11月16日,重庆市垫江县人周正六为了获取报酬,接受他人安排,答应他人吞服用白色安全套包装的毒品,采取体内藏毒的方式运输毒品。次日上午,周正六被他人安排到缅甸小勐拉一酒店吞服毒品后,返回云南省景洪市,并于当日21时30分,搭乘从云南省景洪市客运站开往昆明市的云K07270号客车。同年11月18日凌晨3时许,该车行至云南省玉元高速公路元江县青龙厂段时,周正六被民警查获。当日,周正六先后从体内排出用白色安全套包装的可疑毒品共计61袋,净重372.25克。经检验,查获的可疑毒品中均检出海洛因成分;其中353克毒品的海洛因含量为30.1%。

  判决结果:2012年4月27日,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被告人周正六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